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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纸居住权保大庆市人力资源障老人有家可居

这样,既可满足有生之年,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,又能够保障失去房屋所有权后,不至于被子女撵出房屋,造成居无定所的困境。

想为其提供永久住房

核心提示:2021年1月1日《》正式实施,其中,增设的居住权制度,无疑是一大亮点,为“居者有其屋”“以房养老”等情形,提供了法律保障,对百姓的生活,产生了重大影响。

那么,哪种情况下,可设立居住权?

2016年许女士病逝后,许先生与李先生就许女士的遗产分配产生纠纷,并诉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。

设立后,刘先生的子女既可在其去世后,按照遗嘱继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,也使赵阿姨在有生之年,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。

解恒奎解释,此种情形下,王女士可通过与张先生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。

此后,李先生一直居住于该套房屋内,许先生也并未打扰。

保障了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

现在,刘先生担心自己死后,赵阿姨没有了居住的地方,他想给赵阿姨提供一个居所保障,可又担心子女在他去世后,将保姆撵走。

延伸阅读:男子依《》要回居住权

晚报记者 邹影 图为资料片

一纸居住权保障老人有家可居

解恒奎表示,按照《民法典》规定,居住权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或者遗嘱方式设立。

生前过户

自老伴去世后,李大爷一直独自生活。随着年龄越来越大,李大爷害怕万一自己离开人世,子女继承房屋时会挺麻烦。

明确居住权,使居住权人以安全的方式,按照合同约定占有、使用他人的住宅,以满足其稳定生活的居住需要。也就是说,居住别人的房子,也可以过得安全、稳定,不会朝不保夕。

那么,何为居住权?

担心前夫不给补偿款

王女士讲,她和张先生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,后来,二人感情破裂离婚。

“我和孩子的父亲办理了协议离婚,现在因为一套房子不知道该咋解决了。”王女士对法官说出了心中的疑惑。

经查,该套房产为许女士的婚前财产,因此,同年11月经法院判决,将该套房产判给许先生所有,李先生享有该套房产的居住使用权。

报答保姆

设立居住权

2014年1月,患下重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,表示自己过世后,将她的生前一处房屋赠与弟弟许先生,但其丈夫李先生在再婚之前,仍可居住其中。

刘先生讲,其子女在国外生活,妻子去世后,独自生活的他,很难打理自己的日常起居,于是他便聘请了赵阿姨做保姆。

原标题:想把房子过户给子女,又怕子女不孝老无所居 想为保姆提供住房保障,担心去世后保姆被撵

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,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收取一定费用。

2021年年初,李先生发现,其居住的房屋被妻弟许先生,挂在网络平台上出售,李先生担心该套房屋被买下后影响其居住,连忙拿着判决书,来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执行局,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。

在居住权存续期间,即使张先生将该房屋另行出售,王女士因有居住权,也可以不搬离此房屋。

具体讲,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。

解恒奎说,《民法典》第366条规定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李大爷可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合同,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后,其仍能在有生之年,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。

居住权制度对生活带来哪些影响?

目前,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。

据悉,这是《民法典》颁布实施后,武汉市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。

居住权制度的设立,充分体现了《民法典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,体现的是人文关怀。

因居住权设立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,所以必须遵守不动产物权方式,即居住权取得,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,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成立;未依法登记的居住权不成立。

通过合同、遗嘱方式

居住权如何设立?

现在王女士担心的是,她放弃房屋所有权后,前夫不能如期给付她补偿款怎么办?她能否在前夫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,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?

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,将该房屋的居住权,登记在李先生名下。